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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案例: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属于违法用地

江苏案例:改变土地农业用途属于违法用地

导语

在农村土地流转越来越普遍的背景下,一些经营者误以为“只要签了租地合同,就可以放心建设厂房、仓库或加工设施”。但司法实践一再表明:土地可以流转使用,不等于可以随意改变用途。尤其是将承包地、耕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即便经过村民同意、签订了合同,也可能被认定为违法占地,面临拆除、罚款等法律后果。本文通过一起真实案例,解析其中的法律风险。

案情回放

20173月,一家公司与村民签订土地使用协议后,在村集体土地上建设了一处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生产,占地约829平方米。

后经主管部门巡查发现,该厂房占用土地中,大部分属于耕地,且整体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也未办理建设审批手续。有关部门随即展开调查,依法立案,并向企业送达告知文件,明确其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在法定期限内,公司未提出异议。随后,主管部门作出处罚决定:责令退还违法占用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厂房并恢复土地原状,同时处罚款约2万元。

公司不服,提起诉讼,认为涉案土地系从村民处依法租用,其中还包含部分荒地,不属于非法占地。

争议焦点

本案核心争议只有一个:

企业从村民手中租来的土地,能否直接用于建设工业厂房?

换言之,签订土地租赁协议,是否就意味着取得建设使用权?

法院观点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企业的主张。

法院认为,企业虽然与村民签订了租赁协议,但其使用的仍然是集体农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只是农业经营权的转移,并不意味着土地性质发生变化

农用地仍应当用于农业生产。若擅自建设工业厂房、加工车间等非农设施,就已经突破土地用途边界。

判断是否违法占地,关键不在于土地是否“花钱租来的”,而在于:

  • 是否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 是否改变农业用途;
  • 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本案中,上述条件均不具备,因此认定违法占地并无不当,处罚依法成立。

律师解析

这起案件暴露出一个常见误区:把“土地流转权”理解成“建设开发权”。

事实上,两者完全不同。

农村承包地流转后,受让方通常只能在原有用途范围内从事种植、养殖等农业经营活动。若改建为厂房、仓库、加工基地,性质就发生了根本变化,必须经过合法审批。

即便土地已经荒废多年,即便合同签得再规范,即便村集体同意使用,也不能替代法定审批程序。

法律保护合法经营,但前提是经营建立在合法用地基础之上

维权建议

遇到农村土地开发利用问题,应重点把握四点:

第一,先看土地性质。
是耕地、林地、建设用地还是设施农业用地,法律要求完全不同。

第二,先审用途是否改变。
农业经营与工业建设,是两套不同规则。

第三,先办手续再投入。
未经批准建设,投入越大,损失可能越大。

第四,收到处罚及时应对。
如果对土地性质认定、程序合法性或处罚幅度存在异议,应尽快依法申辩、申请听证或提起行政诉讼。

推荐语(约100字)

一纸租赁合同,并不等于一张“建设许可证”。在农村土地利用中,最大的风险往往不是经营失败,而是前期用地违法导致项目被拆、投资落空。本案提醒所有经营者:租地之前先问用途,建设之前先看审批。依法用地,才是企业长期经营最稳固的基础。

===============================================【案情经过】

     2017年3月,本案当事人峰安公司占用严狄村7组集体土地建造砖混钢结构厂房用于床上用品加工,该厂房非法占用的土地为828.7平方米,套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28.7平方米均不符合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其中817.78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10.92平方米占用的为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原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了峰安公司的违法情形,遂前往现场初查、勘测并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2018年3月6日,市国土资源局监察中队建议立案查处,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12日经呈批立案。2018年4月11日,市国土资源局向峰安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了峰安公司其违法事实、拟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享受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等。峰安公司于同日收悉后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2018年5月2日,市国土资源局作出处罚决定书,认为峰安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828.7平方米的土地,限期自行拆除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人民币17348.1元。峰安公司不服,提起本案诉讼。峰安公司诉称其所利用的土地是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范围内的土地及荒废土地,并非非法占用集体土地。

【裁判过程】

      区法院一审认为,第一,被诉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峰安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即便本案中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流转土地也不得改变其农业用途。第二,被诉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准确,所作处罚合理适当。被诉处罚的作出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江苏省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被诉处罚决定书程序合法,不存在剥夺峰安公司陈述申辩及听证权利的情形。遂判决驳回峰安公司的诉讼请求。

     市中院二审认为,峰安公司占用集体土地建造厂房,属于未经批准擅自占用的违法事实清楚。虽然峰安公司提交了与杨某某等人签订的土地租用合同,以证明其用地系从他人处有偿租用而来。但是,结合土地管理法及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可见,违法用地行为侵害的是国家土地利用的分类和规划制度,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不以行为人使用的土地是否系有偿流转为判断标准,而是看使用土地有无办理批准手续、有无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等。峰安公司占用的土地为农用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如皋市自然资源局对峰安公司作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的处罚,量罚适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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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