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湖南案例:如何区分信访事项与履行法定职责

核心观点:

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为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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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审申请人谢某等137人系县县农场下属水泥厂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农场系副县级企业单位。2003年5月6日,土桥农场体制改革后,县劳保局将农场管理区纳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土桥农场原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照<省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4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核定并发放。2012年,谢某等9名水泥厂退休人员请求县人社局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发放基本养老金。2012年10月9日,县人社局作出答复意见,认为按照44号文件规定,水泥厂9名退休人员目前只能执行国有农垦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享受国有农垦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谢某等9人不服,向市人社局申请复查。2012年11月19日,市人社局作出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维持县人社局的答复意见。谢某等9人仍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复核。2013年4月7日,省人社厅作出《谢某等同志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维持市人社局的复查意见。2015年8月2日,谢某等人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县政府将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市中院认为,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依据政策性文件作出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不予认可的,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谢某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裁定驳回谢某等人的起诉。谢某等人不服,提起上诉。

 省高院认为,谢某等人要求县政府将土桥农场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质是对三级人社部门信访处理意见不服。已经三级信访终结的事项,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谢某等137人申请再审称: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没有按文件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水泥厂关停经费181万元,只给职工50万元,其余131万元不知下落,应依法追回安置职工。请求将谢某等137人依政策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判令行政机关承担职工参保企业应缴纳的费用,赔偿退休经济损失,依法追回被贪污挪用的关停经费给职工。

 县政府答辩称:谢某等137人就信访事项提起行政诉讼,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且答辩人无权直接决定谢某等137人是否可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请求驳回谢某等137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为了规避有关信访事项处理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将对信访事项处理结果不服,转变为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案件提起诉讼,其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的处理结果不服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其实质诉求,依法作出处理。本案中,2003年土桥农场体制改革后,原县劳保局已经按照44号文件规定,将农场管理区相关退休人员纳入国有农垦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2年谢某等9名水泥厂退休人员请求县人社局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是对已经办理的退休待遇不服提出的申诉。县人社局作出信访答复意见,认为按照44号文件规定,不能支持其请求。后经信访复查、复核程序,市人社局、省人社厅均驳回其信访请求。2015年8月,谢某等人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本案行政诉讼,请求判令将其纳入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实质仍然是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的诉讼。根据上述规定,谢某等人的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二审裁定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谢某等137人主张,县二水泥厂职工和退休人员按规定应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是,本案一、二审系裁定驳回起诉,是否应当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属于案件实体审理范围的事项,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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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信访事项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有关该信访事项的行政行为未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就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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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