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国家赔偿

在集体土地征收期间,在孕胎儿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1.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

      对胎儿权益的保护,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应当得到落实和贯彻。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及有关政策规定,土地是村民的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按户口属地原则,村民应享有户口所在村的土地承包权和土地补偿分配权,作为其基本生活资料和生活保障。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丧失的补偿,具有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基本生活提供保障的功能。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2.在征收工作进行时已经在孕的胎儿,征收部门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张某2、张某1诉长沙市人民政府不履行协调法定职责案

      在征收工作进行时已经在孕的胎儿,根据法律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征收部门应对其进行补偿安置。

 

3.土地征收部门在实施征收过程中应为安置对象尚未出生的胎儿适当考虑或留存一些征收权益

     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尚未出生的胎儿”依法不属于“必须安置的对象”。但是,如果土地征收部门从人性关怀的角度,在实施征收过程中为安置对象尚未出生的胎儿适当考虑或留存一些征收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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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体土地征收期间,在孕胎儿是否属于安置对象?
土地补偿费分配权是基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而产生。在征收集体土地时,应把胎儿列为安置对象进行补偿。尤其是对集体经济组织全部集体土地予以征收的,进行安置补助时必须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并且要充分考虑胎儿的特殊情况,给予特别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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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