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农村自建猪舍、养殖棚、仓储房,在不少地方并不鲜见。很多村民认为,只要是在村里的土地上建设,用于生产经营,不是住宅开发,就算手续不完善,也不至于被直接强拆。
但现实中,一旦被认定为违法建设,行政机关往往会启动拆除程序。不过,能不能拆、由谁来拆、按照什么程序拆,并不是行政机关说了算,而必须严格依法进行。
本案的价值就在于:法院明确指出,即便属于违法建设,也不能“拆得理直气壮、拆得程序错误”。
案情回放
2018年,原告在村内建设了一处猪舍,面积约440平方米,用于养殖经营。由于建设前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也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当地管理机构认定该猪舍属于违法构筑物。
随后,管理机构连续作出一系列处理文件,包括限期拆除告知、限期拆除决定、履行催告、强制执行决定、强制拆除公告以及限期搬离通知,并于2019年1月组织实施拆除,猪舍被强制清除。
原告不服,认为强制拆除决定违法,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未依法办理建设手续,猪舍属于违法建设,管理机构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完整,因此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原告继续上诉。
争议焦点
本案真正的争议,并不是猪舍是否违法,而是另一个更关键的问题:
对于涉案猪舍,行政机关究竟有没有权力自行强制拆除?
换句话说,违法建设的认定是一回事,采取什么方式执行拆除,又是另一回事。
如果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或者执行路径选错,即便拆的是违法建筑,也可能构成违法行政。
法院观点
二审法院改变了一审结论。
法院认为,涉案土地性质属于农业设施用地,原告未经批准使用该土地建设养殖设施,确实存在违法用地问题。
但违法用地上的建筑拆除,并不意味着行政机关当然可以自行组织强拆。
对于这类情形,应当通过法定程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不是由行政机关直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后自行拆除。
同时,管理机构也未能证明该涉案区域属于乡村规划建设用地范围,不能当然适用有关乡村规划执法规则进行自行拆除。
也就是说,拆除方向可能没错,但拆除路径走错了。
虽然猪舍已经被拆,客观上无法恢复原状,法院最终确认管理机构作出的强制执行行为违法。
律师解析

违法建筑不等于可以随意拆除。
行政执法不仅要看结果是否合理,更要看权限是否合法、程序是否正确、依据是否准确。
实践中,很多行政机关容易把“查处权”与“强制执行权”混同。
有权认定违法,不代表有权直接拆除;
有权作出处罚,不代表有权绕开司法程序自行执行。
对于相对人而言,也不能因为建筑存在手续瑕疵,就认为自己没有任何救济空间。
如果行政机关存在越权执法、程序倒置、适法错误等问题,当事人依法仍有维权可能。
维权建议
面对违法建设拆除风险,建议重点把握四点:
第一,看清土地性质。
是建设用地、农业设施用地,还是规划区内土地,不同性质决定不同执法路径。
第二,审查拆除依据。
行政机关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否对应本案事实,不能“张冠李戴”。
第三,核查执行权限。
哪些可以自行执行,哪些必须申请法院执行,界限要分清。
第四,及时固定证据。
收到告知书、决定书、公告等文件后,要尽快留存材料,为后续复议、诉讼做好准备。
============================================================
陈某某在看塘村擅自建设猪舍。2018年10月8日,洋浦管委会作出《限期拆除告知书》,认定陈某某未经洋浦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没有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在看塘村擅自建设440.56平方米构筑物,拟作出限期拆除该构筑物决定,并告知陈某某享有陈述及申辩、申请举行听证的权利,于当天向陈某某留置送达。其后,洋浦管委会相继作出《限期拆除决定书》《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强制执行决定书》《强制拆除公告》《限期搬离通知书》并于2019年1月31日组织拆除陈某某的猪舍。陈某某不服《强制执行决定书》,遂成本诉。
省中院一审认为,陈某某在村里建猪舍未办理相关手续,亦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洋浦管委会将该猪舍认定为违法构筑物并无不当;陈某某未拆除违建猪舍,洋浦管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并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省高院二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或设施的强制拆除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对乡、村庄规划区内违反规划所建的建筑或设施由行政机关自行查处。本案中,涉案养殖设施用地为设施农业用地,陈某某未履行用地审批手续使用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非法占地行为,故对在该地上所建的涉案养殖设施的拆除,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不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由洋浦管委会自行决定强制拆除。而且,洋浦管委会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养殖设施用地属于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用地,即不存在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进行查处的情形。综上,洋浦管委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作出251号强制执行决定书,适用法律和处理结果均为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但由于涉案养殖设施已被强制拆除,该决定书实质上已无可撤销的内容,故依法应确认为违法。遂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确认洋浦管委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发表评论